辩护律师◈✿ღ。凯发在线◈✿ღ。凯发k8真人◈✿ღ。k8凯发◈✿ღ。何X龙在2008年去世◈✿ღ,何X如2014年2月份去世◈✿ღ。在村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336平方米的一个院落◈✿ღ,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丈量登记表中登记户主为何X如◈✿ღ。2014年5月25日◈✿ღ,何X强◈✿ღ、何X明◈✿ღ、陈X艳签订了一份《房屋归属协议》◈✿ღ,内容为: 经协议何X如老院宅基地归何X泉所有◈✿ღ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其占有◈✿ღ,此协议自2014年5月25日生效◈✿ღ。二被告在何X如死亡后对此房屋管理◈✿ღ、使用◈✿ღ。
2019年12月19日◈✿ღ,被告何X泉作为被拆迁人◈✿ღ,与拆迁人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》韩国空间◈✿ღ,其中包括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◈✿ღ,现安置房尚未确定具体位置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,但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包括限时拆迁奖励款◈✿ღ、过渡费等总计187451元已支付◈✿ღ。
何X英认为上述拆迁利益属于遗产◈✿ღ,自己应依法继承拆迁款的四分之一◈✿ღ。但何X明◈✿ღ、何X强韩国空间◈✿ღ、陈X艳等人不同意其说法◈✿ღ,并认为在订《房屋归属协议》时◈✿ღ,何X英虽未签字◈✿ღ,但在签署现场并认可协议◈✿ღ,即放弃遗产◈✿ღ;何X英时隔六年才提起诉讼◈✿ღ,已超过诉讼时效◈✿ღ。
被告主张另有何X如一处房产四间正房属于遗产◈✿ღ,该房产没有宅基地使用权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。原告提供2014年5月25日有被告何X明◈✿ღ、何X强及被告陈X艳◈✿ღ、何X泉签名的《关于房屋协议书》一份◈✿ღ,主张该房不属于遗产◈✿ღ。
原告何X英委托律师代理诉讼◈✿ღ,律师认为◈✿ღ,本案中案涉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其他涉及费用187451元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,系原被告之父何某名下336平方米院落拆迁置换所得◈✿ღ,即为何某◈✿ღ、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◈✿ღ。但二人均已去世且生前未留遗嘱◈✿ღ,按照法律规定◈✿ღ,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◈✿ღ,因何X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韩国空间◈✿ღ,故其直系晚辈血亲何X泉代位继承韩国空间◈✿ღ。因此187451元遗产应由何X明◈✿ღ、何X强◈✿ღ、何X英◈✿ღ、何X泉四人均等继承◈✿ღ,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韩国空间◈✿ღ。
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◈✿ღ,原告从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◈✿ღ,所以不存在被告所说放弃继承的说法◈✿ღ。涉案款自2019年12月后取得◈✿ღ,故原告主张分割未超过诉讼时效◈✿ღ。
最终一审法支持了我方诉求◈✿ღ,判决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◈✿ღ;被告何X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中46842.75元支付给原告◈✿ღ。
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◈✿ღ,请求改判或发还重审韩国空间◈✿ღ。一审法院对“原告提供2014年5月25日◈✿ღ,由被告何书明◈✿ღ,何书强及被告陈红艳何林泉签名的《关于房屋协议书》一份”事实认定不清◈✿ღ。
律师当庭予以答辩◈✿ღ:依据不诉不理的原则◈✿ღ,被上诉人何X英在本案中未提出对于《关于房屋协议书》所涉房屋的处理◈✿ღ,且被上诉人继承涉诉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费用是基于法定继承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,与《关于房屋协议书》无关◈✿ღ。因被继承人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◈✿ღ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国空间◈✿ღ,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韩国空间◈✿ღ,被上诉人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◈✿ღ。同时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,上诉人陈X艳并未尽赡养义务◈✿ღ,不符合民法典 1129及1130的相关规定◈✿ღ,上诉人主张享有继承权于法无据◈✿ღ。
最终法院认为◈✿ღ,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◈✿ღ,亦予翔实阐述◈✿ღ,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◈✿ღ。同时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◈✿ღ,
故关于《关于房屋协议书》所涉房屋◈✿ღ,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本案不宜一并处理◈✿ღ,双方可另行解决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◈✿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◈✿ღ,判决如下: